(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11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3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顾客旅游签证保证金人民币34.5万元,并携款潜逃。2013年11月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委托家属向被害单位广东省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广东省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代表广东省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盗用财务收据套取担保金及盗用财务收据私自收款明细,劳动合同书,广东省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陈某某盗用财务收据套取保证金情况说明、陈某某冒领签证押金、欠签证费及借款明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银行转账存根,现金交款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广东省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栾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