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临沂嘉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诉陈祥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嘉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陈祥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25号原告临沂嘉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崎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祥升,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原告临沂嘉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祥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嘉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祥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沂嘉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祥升于2013年5月25日向原告借用现金20000元,上述借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陈祥升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被告陈祥升借用原告临沂嘉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现金2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据。后被告未能依原告要求偿还,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系根据原告方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认定,相关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陈祥升向原告临沂嘉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尚未偿还,被告虽未到庭答辩及质证,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该事实足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质证,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祥升偿还原告临沂嘉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元,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临沂嘉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祥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