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与么乃朋、姚国武、裴桂云、吴乃莉等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么乃朋,姚国武,裴桂云,吴乃莉,张彦飞,李占君,冯保亮,于泽河,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8220号被执行人么乃朋,男,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太安乡村**号*组。被执行人姚国武,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太安乡村**号*组。被执行人裴桂云,女,1950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太安乡村**号*组。被执行人吴乃莉,女,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太安乡村**号*组。被执行人张彦飞,男,1976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太安乡村**号*组。被执行人李占君,男,1951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太安乡村**号*组。被执行人冯保亮,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太安乡村**号*组。被执行人于泽河,男,1958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安乡村**号*组。被执行人姚文,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太安乡村**号*组。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经做工作调解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并已履行(2013)榆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榆民初字第1135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