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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11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王×4,王×5,王×6,王×7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1534号原告王×1,男,1931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王×2,女,1950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王×3,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被告王×4,女,1956年4月27日出生。被告王×5,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被告王×6,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淑琴(王×6妻子),1958年11月1日出生。被告王×7,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原告王×1与被告王×2、王×3、王×4、王×5、王×6、王×7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因身体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2、王×3、王×4、王×5、王×7及王×6的委托代理人张淑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1诉称:原告与六被告系父子、父女关系。原告曾于2008年、2011年将六被告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六被告支付赡养费,经顺义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6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六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60元。现原告年事已高,无处居住,且身体不好,行动不便,生活难以自理,不能单独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六被告按王×2、王×3、王×4、王×5、王×6、王×7的顺序轮流为其提供住处并照料日常生活,其医疗费不能报销的部分由王×2、王×3、王×4、王×5、王×6、王×7各负担六分之一。被告王×2辩称:我同意每个人轮流2个月照顾原告,轮到我的时候我负责接。但针对医疗费的承担,我的意见是轮到谁那生病,除去报销的部分,医药费就由谁负担。被告王×3辩称:我也同意每个人轮流2个月照顾原告,轮到我的时候我负责接。但针对医疗费的承担,我的意见是轮到谁那生病,除去报销的部分,医药费就由谁负担。被告王×4辩称:我身体患病,之前得过脑血栓,每期2个月我认为太长。且轮到我的2个月,每年都是冬天,需要采取取暖措施,开支较大。同时总是处于春节期间,我为照顾原告不能和家人团聚,也给我生活造成不便。我离婚有一部分原因也是由于原告。关于医疗费,我没有钱为原告看病。被告王×5辩称:我同意每个人轮流2个月照顾原告,轮到我的时候我负责接。但针对医疗费的承担,我的意见是轮到谁那生病,除去报销的部分,医药费就由谁负担。但我照顾期间政府给予原告的养老费应归我领取。被告王×6辩称:我同意每个人轮流2个月照顾原告,轮到我的时候我去接,亦同意均担不能报销的医疗费。被告王×7辩称:应当赡养父母,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要求法院解决杨淑珍骗取原告钱财问题。经审理查明:王×1与其妻共生育子女六名,分别是长女王×2、次女王×4、三女王×7,长子王×3、次子王×5、三子王×6,均已独立生活。1985年1月王×1夫妻与子女分家另过。同年9月王×1与其妻离婚。王×1因赡养问题曾于2001年、2008年、2011年起诉六被告,本院分别作出(2001)顺民初字第83号、(2008)顺民初字第1441号、(2011)顺民初字第6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六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王×1因患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高血压病、心肌缺血冠心病、腔隙性脑梗死、右髋部摔伤后遗症于2013年8月8日入顺义区中医医院治疗。住院治疗过程中,王×1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六被告按王×2、王×3、王×4、王×5、王×6、王×7的顺序轮流为其提供住处并照料其日常生活,其医疗费不能报销的部分由王×2、王×3、王×4、王×5、王×6、王×7各负担六分之一。2013年8月29日王×1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六被告轮流为其提供住处并照料其日常生活。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11534号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王×2、王×3、王×4、王×5、王×6、王×7自2013年9月1日起按照上述排名顺序以2个自然月为周期轮流为王×1提供住处并负责照顾王×1日常生活起居。王×2、王×3已履行上述裁定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01)顺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2008)顺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2011)顺民初字第6048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王×1现已年迈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作为子女,六被告应对王×1尽赡养义务。王×1要求六被告轮流为其提供住处并照顾其生活,六被告不持异议,本院对王×1的该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轮流周期的确定,考虑王×1的身体状况及遵循方便子女照顾的原则,本院确定每人每期2个月。王×4提出周期太长,且轮到其照顾处于冬天及春节期间的意见,事实确实存在,但应由其自行克服,故本院对王×4的辩称意见无法采纳。关于王×1医疗费的承担问题,虽王×2、王×3、王×5表示王×1轮到谁处生病,除去报销的部分,医疗费就由谁负担,但审理过程中六名子女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六名子女承担方式及比例。王×5要求解决的其领取其照顾期间政府给予王×1的养老费问题及王×7要求法院解决的杨淑珍骗取王×1钱财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2、王×3、王×4、王×5、王×6、王×7自二○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按照上述排名顺序以二个自然月为周期轮流为原告王×1提供住处并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二、被告王×2、王×3、王×4、王×5、王×6、王×7按照上述排名顺序在应履行本判决第一条义务前二日内将原告王×1从负责照顾原告王×1生活起居的上一名子女处自行接走并按照本判决第一条的规定轮流履行赡养义务;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原告王×1治病所花医疗费(凭处方、收据且为不能报销部分)由被告王×2、王×3、王×4、王×5、王×6、王×7各负担六分之一。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王×2、王×3、王×5、王×6、王×7、王×4各负担十一元六角七分,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建人民陪审员  梁家齐人民陪审员  李振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清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