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郑来凤与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来凤,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329号原告郑来凤,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509810-X。法定代表人陈吉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来凤与被告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来凤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来凤以被告福建漳州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主动支付所欠工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来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郑来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阿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