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成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岳政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岳政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金初字第86号原告王成海,男,1954年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跃子,男,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代表人郭坡,系该支公司经理。被告岳政民,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岳政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岳政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王成海负担。审判员 刘平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