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严春洪与周美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春洪,周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46号申请执行��严春洪,男,1987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美萍,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春洪与被执行人周美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武民初字第1172号一案中,现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调查控制中,因调控财产需要一定的期限。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坤明审 判 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左智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