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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胡艳诉上海炳圣坊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艳,上海炳圣坊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炳圣坊服装有限公司上诉人胡艳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艳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诉人胡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胡艳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胡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代理审判员  郑东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