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军与蒋绍文、高平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蒋绍文,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上海铁路局南京东机务段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被执行人:蒋绍文,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高平,女,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已作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000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绍文、高平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绍文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0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