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林宪民与田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宪民,田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林宪民,住所地靖宇县,住所地靖宇县。被告:田爱英,其他不详,住所地靖宇县,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宪民诉被告田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丙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茹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