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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林宪民与田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宪民,田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林宪民,住所地靖宇县,住所地靖宇县。被告:田爱英,其他不详,住所地靖宇县,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宪民诉被告田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丙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茹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