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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汴刑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罪犯赵战胜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战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汴刑执字第271号罪犯赵战胜,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汉族,初中,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以(2008)汴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战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1日晚,罪犯马刘军、赵坤、赵战胜三人骑摩托车到张某某村边,马刘军将张某某约出,后四人骑一辆摩托车到赵坤家中,在赵坤家床上罪犯马刘军、赵坤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裤子扒掉,三人先后分别对张某某强奸。罪犯赵战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二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战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战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张文学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