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凤英、李翠萍等与赵怀楼、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李翠萍,李君,李芳,李芬,赵怀楼,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张凤英。原告李翠萍。原告李君。原告李芳。原告李芬。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超林,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怀楼。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122号。负责人杨全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小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殷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英、李翠萍、李君、李芳、李芬与被告赵怀楼、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英、李翠萍、李君、李芳、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英、李翠萍、李君、李芳、李芬负担。审判员 陶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