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中法知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顺德区金皇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6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金皇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中法知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皇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色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伟虹,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智航,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金皇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知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音像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效期限自2008年6月24日至2013年6月24日,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相关业务活动。《擦肩而过》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DVD专辑,该专辑收录了《真的用心良苦》等MTV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封底载明“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本产品只限以销售形式作私人或家庭放映。版权所有,翻版必究”。2008年7月28日,音像协会(合同甲方)与孔雀廊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行使(但上述乙方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甲方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第四条权利管理:……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8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以上合同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2012年3月30日,音像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凡前往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2年4月6日,在公证员范文明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金隆的监督下,音像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凡来到“金钻夜总会”的二楼A11房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房进行消费。公证人员首先对张凡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摄像设备的硬盘内存状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随后由张凡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查找、点击、播放,点播了下列五十三首歌曲:《坚持到底》、《天黑》、《公主复仇记》、《和寂寞说分手》、《木兰情》、《我记得我爱过》、《那片海》、《家乡》、《风雨中的美丽》、《那个冬季》、《天亮了》、《永远是朋友》、《爱就爱了》、《无所谓》、《光芒》、《如果爱下去》、《这该死的爱》、《G大调的悲伤》、《我走以后》、《画心》、《且听风吟》、《爱死了昨天》、《菠萝菠萝蜜》、《哪一站》、《承诺》、《懂你》、《祝你平安》、《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变了散了算了》、《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一个人哭》、《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真的用心良苦》、《月亮之上》、《自由飞翔》、《等爱的玫瑰》、《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最炫民族风》……。张凡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张凡得到了该KTV经营场所出具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一张,金额530元,发票号码为05542285;《收据》一张,金额200元,凭证号码为2061867。上述发票及收据原件保存于申请人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金隆全程监督了上述查找、点播、摄像的全过程,摄像完毕后由张凡将摄像设备带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凡将本次保全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四套(每套各一张)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其中一套光盘留存于公证处备查,另三套光盘由公证人员装入证物袋密封并加贴公证处封条后移交申请人保管。2012年5月16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445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保全证据的过程。庭审中,经比对,(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445号公证书封存的光盘中金皇公司金皇公司“金钻夜总会”播放的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真的用心良苦》与音像协会获得授权的作品《真的用心良苦》声音、影像一致。另查,金皇公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成立于2012年1月19日,经营范围为卡拉OK娱乐服务。音像协会于2013年7月16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一、金皇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佛山日报》上向音像协会公开赔礼道歉;二、金皇公司赔偿音像协会经济损失7000元及承担音像协会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共计3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10000元;三、金皇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一审庭审中,音像协会明确表示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判决金皇公司在《佛山日报》上向音像协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金皇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金额变更为由法院依法酌情判决。原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音像协会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问题。第一,音像协会本案主张权利的内容是歌曲《真的用心良苦》MTV音乐电视作品。该MTV的内容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由此可以看出,该MTV经过了主创者的构思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并不是机械制作的产物,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第二,音像协会提交的《擦肩而过》显示该专辑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该MTV画片右上角有“孔雀廊”标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为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真的用心良苦》的著作权人。第三,音像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其与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约定,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管理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甲方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权利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照此办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超期后双方的合同关系仍然存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音像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因此音像协会权利来源合法,诉讼主体适格。二、关于金皇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金钻夜总会”中放映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金皇公司未经音像协会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点歌机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供其进行放映。上述行为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行为,侵犯了音像协会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因此,音像协会要求金皇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三、关于金皇公司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音像协会要求金皇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理由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音像协会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受到的具体损失及金皇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金皇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以及音像协会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之合理性和必要性,酌情判定金皇公司应当赔偿音像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2500元,对音像协会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金皇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金钻夜总会”内使用的歌曲点播机曲库中删除MTV音乐电视作品《真的用心良苦》;二、金皇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音像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2500元;三、驳回音像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金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金皇公司未经音像协会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点歌机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供其进行放映”的事实错误,所作出的判决赔偿结论也有误。1.诉讼中,音像协会所做的证据保全只能证明金皇公司的点歌机中有涉案歌曲,但不能证明该歌曲曾经向不特定公众播放过,更不能证明该歌曲存在于金皇公司的起始时间。因此,音像协会无法证明金皇公司确实存在侵权行为。2.由于音像协会无法证明金皇公司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就更无法证明其因金皇公司的行为而造成的具体损失。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要求金皇公司赔偿的金额也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皇公司不需向音像协会支付赔偿金;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音像协会负担。被上诉人音像协会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金皇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音像协会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除对原审法院查明的音像协会与该著作权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的“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行使(但上述乙方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甲方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的事实不予确认外,对其他的案件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音像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有效登记期限于2013年6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自2013年6月24日延长至2014年6月24日。(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445号公证书所附的音像协会取得的发票上加盖有“佛山市顺德区金皇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的印章。音像协会与孔雀廊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二条中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没有约定广播权的内容,也没有“(但上述乙方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甲方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音像协会提交的正版《擦肩而过》音乐电视作品专辑的封底载明案外人孔雀廊公司是涉案作品《真的用心良苦》的著作权人;其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明音像协会因孔雀廊公司的授权而享有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信托管理权,以及在涉案作品的上述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音像协会在本案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理据充分。综合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上诉争议焦点为:金皇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金皇公司是否应当向音像协会赔偿损失。关于金皇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金皇公司上诉称音像协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不特定公众放映涉案作品,也不能证明涉案作品在其点歌机存放的起始时间,故不能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经查,音像协会提供的(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445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的内容已经载明了音像协会的代理人和公证人员作为普通消费者到金皇公司的营业场所“金钻夜总会”消费点播及放映涉案作品的事实,足以证明金皇公司存在在“金钻夜总会”内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并以此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服务。因金皇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放映涉案作品有合法依据或被权利人授权,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金皇公司未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其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金皇公司停止侵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金皇公司该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金皇公司是否应当向音像协会赔偿损失的问题。金皇公司未经音像协会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KTV点歌机向不特定公众放映涉案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音像协会不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金皇公司因侵权而获得利益的具体金额的情形下,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后果以及音像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需支付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金皇公司向音像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元并无不当,金皇公司认为其无需向音像协会赔偿损失的主张欠缺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金皇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充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金皇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