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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民一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彩玲与王家新、王家喜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戊,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申请撤回本案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都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某甲撤回本案二审上诉;三、准许王某甲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1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