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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上海庚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庚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177号原告上海庚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申裕路428号2幢底楼东区。法定代表人毛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信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58号9楼901室。法定代表人施卉,负责人。原告上海庚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薄某、毛某、毛甲、施卉、杨某、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慧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薄某、毛某、毛甲、施卉、杨某、邹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后因被告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温信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庚禾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欧凯城灯光工程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LED灯具一批,总货款为231,344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本合同签订完毕后五日内,被告支付合同45%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50%,余款一年内付清。如双方不能按时付款或交货,则应按违约部分的每日千分之四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3年1月5日向原告偿付预付款104,104.80元。2013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送货,由被告工作人员予以签收,原告所送货物价值228,094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付上述货款,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一、偿付货款127,239.20元;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千分之四计算)。被告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总货款为231,344元,合同并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送货单2份,证明原告按约送货;3、进账单1份,证明被告支付了预付款104,104.80元。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等可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约送货,被告应当按约偿付相应的货款。原告确认实际送货金额为228,094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第二笔货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被告应当偿付原告50%的货款,即114,047元。但双方约定余款在一年内付清,故该笔货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难以支持。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千分之四,现原告未提供任何损失的依据,故该标准存在过高之嫌,但由于被告未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提出抗辩,故本院不予调整,对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庚禾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14,047元;二、被告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庚禾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4,047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千分之四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5元,由被告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慧代理审判员  虞增鑫人民陪审员  蒋雪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