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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立泉与被执行人肖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泉,肖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泉,住涿州市。被执行人:肖彩,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3006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