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立泉与被执行人肖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泉,肖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泉,住涿州市。被执行人:肖彩,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3006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