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潼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刘小峰申请执行宋海菊、宋小平、兰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峰,宋海菊,宋小平,兰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潼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峰,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潼关县安乐乡毛沟村十组。被执行人宋海菊,女,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佳家花园五栋二单元20604号。被执行人宋小平,男,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职业同上,系宋海菊长子。被执行人兰亚平,男,1996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职业同上,系宋海菊次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峰与被执行人宋海菊、宋小平、兰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民三终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海菊、宋小平、兰亚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小峰100万元及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费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小峰与被执行人宋海菊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宋海菊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刘小峰70万元,被执行人宋海菊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民三终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