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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学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083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明青。被执行人张学庆,住盐山县。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学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26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083号。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盐山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2613号裁决书,指令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审 判 员  史凤波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