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学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083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明青。被执行人张学庆,住盐山县。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学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26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083号。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盐山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2613号裁决书,指令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审 判 员 史凤波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