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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民特字第119号欧某含、欧某佟申请宣告吉俊蓉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138号原告唐某,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欧阳英,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胜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次女李某某由原告抚养,长女李某某、儿子李某某由被告抚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春在广东澄海相识并恋爱,2002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农历9月28日生育长女李某某,2005年农历8月3日生育次女李某某,2009年农历9月17日生育男孩李某某。婚后因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儿子李某某出生后,因照顾小孩及家庭收入等事由,双方产生矛盾。另查明,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同意,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二、长女李某某、儿子李某某由被告抚养成年,二女李某某由原告抚养成年,原告唐某支付12000元抚养费给被告。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并已在协议上签名,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手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胜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洪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