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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董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刑初字第565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山东某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15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为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诉刑诉(2013)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梦雅,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私自从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江苏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氨酚伪麻分散片9片装32800盒、12片装6400盒,价值共计96640元,后将这些药品销售至广西、安徽、江苏、山西、厦门、齐齐哈尔、福建等地的医药公司及药房,非法获利190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娄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周某、王某乙、段某某、李某、彭某某、孙某、黄某某的证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食药监流通便函(2012)112号关于协助核查我省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向情况的函;氨酚伪麻分散片4-6月发货明细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鲁食药监稽函(2012)292号关于核查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向情况的函;涉案药品发票、出库单;购销合同;交易明细;银行回单1宗;收货证明、收到条1宗;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供货单位质量体系调查表、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开票信息、药品出库单、发票;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江苏某制药有限公司产品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氨酚伪麻分散片标准、江苏某制药有限公司关于核定氨酚伪麻分散片价格的决定、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备案情况承诺书、氨酚伪麻分散片说明书、包装样式、新药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汇编;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董某的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并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罚金已缴纳);二、退缴至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零四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