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215号原告任某某,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