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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衍良诉被告陈灿刘合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衍良,陈灿,刘合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陈衍良,男,1978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灿,男,35岁,汉族,农民。被告:刘合起,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衍良与被告陈灿、刘合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衍良于2014年0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衍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衍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