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衍良诉被告陈灿刘合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衍良,陈灿,刘合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陈衍良,男,1978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灿,男,35岁,汉族,农民。被告:刘合起,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衍良与被告陈灿、刘合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衍良于2014年0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衍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衍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