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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6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韩云霞与单永、徐蕊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云霞,单永,徐蕊,寿光市鑫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697-1号原告韩云霞。被告单永。被告徐蕊。被告寿光市鑫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云霞诉被告单永、徐蕊、寿光市鑫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三被告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第三人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单永、徐蕊、寿光市鑫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