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后支行与吴某、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后支行,吴某,罗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706号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后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振茂,行长。被告吴某,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某,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后支行与被告吴某、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后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光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晗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