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射洪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后勇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谢后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射洪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皮晓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后勇,男,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后勇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射洪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射洪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三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田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