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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王能远与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宏德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能远,北京宏德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38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吕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再华,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芦瑾,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能远,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奉君,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宏德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9号院1号楼3层写字楼301号。法定代表人张勇。上诉人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3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再华、芦瑾,被上诉人王能远之委托代理人朱奉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尚有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373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宗魁代理审判员  陈雨菡代理审判员  王 朔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