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上海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祥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祥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269号原告上海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炳新。委托代理人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祥福。原告上海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祥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德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祥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上海源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2年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原告负责上海市闵行区沁春路源成春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并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被告许祥福系沁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业主,自2008年1月起至2010年3月止,拖欠原告物业费共计2,309.70元(人民币,下同)。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不履行交费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月起至2010年3月止的物业管理费2,309.7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200元。被告许祥福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上海源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自2002年起至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签订服务管理合同止,由原告对本市闵行区沁春路168弄源成春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多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为每平方米每月0.85元。合同还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告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又查明,被告许祥福系源成春苑小区XX号XX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00.64平方米。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经催讨未果,故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催告通知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与源成春苑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对包括被告在内的该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向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亦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被告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支付的还须承担滞纳金。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自行调低后的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祥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祥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309.70元;二、被告许祥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上述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人民币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许祥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常 忻人民陪审员 郑晓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