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郏法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邵忠杰申请执行王振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忠杰,王振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郏法执字第368号申请人邵忠杰,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振卿,男,1946年9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邵忠杰与王振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振卿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振卿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9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新军执行员 王石桥执行员 胡松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姬登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