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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郏法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邵忠杰申请执行王振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忠杰,王振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郏法执字第368号申请人邵忠杰,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振卿,男,1946年9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邵忠杰与王振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振卿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振卿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9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新军执行员  王石桥执行员  胡松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姬登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