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汴刑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罪犯杨山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山坡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汴刑执字第150号罪犯杨山坡,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30日作出(1995)商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17日作出(1995)豫刑一终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1995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1997年10月3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6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3年6月30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12月22日经本院减为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月5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山坡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4月6日晚在永城县城,杨山坡同王彬、王振华3人乘坐陈某某推的人力三轮车,因不愿付车费而发生争吵。后杨山坡等3人在中山街又遇见陈,将陈骗至工业路南的麦地里,持刀将陈砍倒,又往其头部猛砍数刀,致陈失血性休克死亡。罪犯杨山坡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6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山坡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山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0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生审判员 管小强审判员 张文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