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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鸿山合同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鸿山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259号罪犯蔡鸿山,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3日作出(1998)泉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鸿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鸿山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9年12月17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蔡鸿山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鸿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7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9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1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蔡鸿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鸿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一年六月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为十八点八分,二0一一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鸿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鸿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三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吉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