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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刑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唐金虎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金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77号罪犯唐金虎,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0年1月4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浏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认定唐金虎犯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1月21日交付执行。2010年4月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金虎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良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91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3年一季度、二季度评估分别为较好。2012年度优秀卫生组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金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金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