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民初字第4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邵立成与绍兴县贝至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立成,绍兴县贝至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4289号原告:邵立成。被告:绍兴县贝至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琴瑶。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立成与被告绍兴县贝至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邵立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