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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巴民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许俊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许俊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巴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古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德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该公司员工。被告许俊辉,男,1955年5月3日生。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许俊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