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珠与被告XX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珠,XX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刘秀珠,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XX林,男,汉族,农民,住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珠与被告XX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珠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珠以与被告XX林自行协商为由,申请对被告XX林撤回起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秀珠负担。审判员 黄炳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敏雯附:(2014)明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