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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汪全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全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469号罪犯汪全东,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原籍陕西省紫阳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2000)新刑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认定汪全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本院2007年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定减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裁定减刑一年。刑满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执行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对罪犯汪全东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报称:罪犯汪全东在服刑改造本周期期间,先后三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三次记功奖励,另获一次单项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故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全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悔罪自新,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民警的管理和教育,严格遵守监规监纪,积极靠拢政府,悔罪感强烈。能认真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定置的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改造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毛衣挡车工工作,不怕脏、不怕累,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2年上、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三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2年第一、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三次获记功奖励,另于2012年6月获一次单项记功奖励。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汪全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学习,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改造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全东予以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锡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