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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行非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金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江淮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金行非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家林,局长。被执行人:安徽江淮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春林,董事长。金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安徽江淮通信有限公司不履行(金)安监管罚字(2009)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义务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安徽江淮通信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6日上午在金寨县青山镇姜河段光纤线路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金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安徽江淮通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该决定书于2009年11月19日送达后,安徽江淮通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书面要求分期分批付款,已给付4万元后,剩余6万元迟迟没有缴纳,经催告仍未履行。现金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金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金)安监管罚字(2009)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金)安监管罚字(2009)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玲审判员 桂  先  耀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江山(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