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滨知民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集团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知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佳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克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广播电视集团。法定代表人严克勤,该集团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确表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文炯代理审判员 陈 允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