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民终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双照与被上诉人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双照,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0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双照,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徐向民,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军,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上诉人王双照与被上诉人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盱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双照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双照的委托代理人徐向民、被上诉人何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王双照又以现已另行向苑正兵提起不当得利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双照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双照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王双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宪腾审判员 仲伟强审判员 蒋同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