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李工自动化机械设备厂与潘信叶、中山市小榄镇百顺电器配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李工自动化机械设备厂,潘信叶,中山市小榄镇百顺电器配件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7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李工自动化机械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工业二路16号三楼。经营者徐黄云。委托代理人李先信,系该厂员工。被告潘信叶。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百顺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四村工业区。投资人潘信叶。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扬见,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李工自动化机械设备厂诉被告潘信叶、中山市小榄镇百顺电器配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李工自动化机械设备厂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信叶、中山市小榄镇百顺电器配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李工自动化机械设备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信叶、中山市小榄镇百顺电器配件厂的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李工自动化机械设备厂撤回对被告潘信叶、中山市小榄镇百顺电器配件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李工自动化机械设备厂负担。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秀雄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