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执行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福州新聚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张承诚、林先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新聚工艺品有限公司,张承诚,林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新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张承诚,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林先平,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福州新聚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承诚、林先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马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66331.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00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承诚、林先平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承诚、林先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承诚、林先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小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