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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9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