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重庆泰利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卿明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泰利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卿明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泰利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洪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卿明平,男,汉族。上诉人重庆泰利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其住所地在均重庆市江北区,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卿明平提起的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空路X号处,用人单位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渝北辖区内,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遵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