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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富林与唐河县苍台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富林,唐河县苍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富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河县苍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越,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明霞,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富林因与被申请人唐河县苍台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劳终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福林再审申请称:1、申请人与唐河县苍台镇人民政府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应由法院依法受理;2、本案不是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的纠纷,请求撤销原裁定。唐河县苍台镇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本案确属机构改革产生的纠纷,双方自始至终不存在劳动关系,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应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富林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的诉求,系在国务院、河南省委、省政府、唐河县委、县政府等行政职能部门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性的文件规定下,唐河县苍台镇人民政府对张富林进行清退的行为,该清退行为属于政府体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类似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张富林诉称本案不属于政府体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按民事受案范围进行受理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裁定驳回张富林的起诉,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综上,张富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富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伍莎代理审判员  王赛光代理审判员  顾 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户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