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唐显惠与兴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显惠,兴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兴行初字第3号原告唐显惠。被告兴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住址:兴文县古宋镇。法定代表人:方中伟,局长。原告唐显惠不服被告兴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显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显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显惠负担。审 判 长  温小红代理审判员  丁子进人民陪审员  曾启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