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执督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1、李××2、李×1、李×2与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督促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 知(2014)二中执督字第00005号李××1、李××2、李×1、李×2: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1)房执字第01396号你方申请执行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你方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立案执行后六个月内未予执行,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经审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的财产进行了查找,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据确定的归王××所有的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四里××号楼×单元×××号房屋,已于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过户到案外人姚××名下。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王××的其他财产线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执行或变更执行法院的情形,你方提级执行的请求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驳回李××1、李××2、李×1、李×2的提级执行请求,(2011)房执字第01396号案件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