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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陶园与湖州康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镇北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严国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园,严国平,湖州康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镇北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陶园。委托代理人严雨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瑜,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国平。委托代理人戴荣明。被告湖州康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车站路8号23幢。法定代表人李金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根江。委托代理人马建强。被告湖州市南浔镇北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常增路。法定代表人严俭俭,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红生,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大中路526、528号。负责人曹春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发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园与被告严国平、湖州康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镇北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园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的起诉,又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陶园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