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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4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04075号原告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2673809)。法定代表人赵玉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珂,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京辉,男,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招商主管。被告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B座5层(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9865664)。法定代表人贾中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志波,女,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原告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中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禹霖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关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珂、何京辉,被告中视中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中达、委托代理人魏志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关村公司诉称,我公司与中视中科公司于2010年3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中视中科公司承租我方位于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内现代企业加速器B座4层,租赁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合同第三条约定了租金标准。从2012年3月1日至今,中视中科公司一直拖欠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经我方多次催缴至今未付,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中视中科公司支付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223344元以及截止至2013年9月30日的违约金127306.08元,以上共计350650.08元。被告中视中科公司辩称,我方认可中关村公司主张的房屋租赁费本金数额,但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减。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2日,中关村公司(甲方、出租方)与中视中科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科技企业加速器(一区)B座4层整层用于办公、生产、研发,建筑面积共计2256平方米;租赁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共计24个月;装修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共计2个月;房屋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日1.60元,其中房屋租赁费为每平方米每日1.10元,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每日0.5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2256平方米计算,租赁期24个月(不含装修期),每个月按30天计算,房屋租金总额为2598912元,其中房屋租赁费总额为1786752元,物业管理费总额为812160元;租金分期支付,每3个月为一期,从装修期结束之日起开始计付租金,租金采取预付的方式,即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预付首期房屋租赁费223344元,物业管理费101520元,而后于每期期满前10日,预付下一期的租金;签订合同的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1个月的租金74448元作为租房押金,向北京德成永信物业公司交付1个月的物业费33840元作为物业管理押金,由于乙方的违约致使本合同中途解除或终止,则该租金押金不予退还,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扣划该押金用于抵做租金,扣抵租金不免除乙方的逾期付款责任,抵扣期间依然计做乙方的逾期付款日期,合同期满且乙方的相关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则该租金押金由甲方如数退还于乙方;签订合同的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装修期间的装修押金及装修管理费等有关费用,该装修押金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依据《业主公约》及《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而定,在本合同的补充协议里另行规定的按补充协议执行;甲方交付乙方的房屋为框架毛坯房,甲方同意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的前提下为满足自身对房屋的使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和建设;承租期限届满时,乙方如继续承租,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约,甲方同意的,双方重新签订续租合同;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否则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每逾期一日收取逾期租金的0.10%计算,同时,甲方有权扣划租金押金用于抵做租金,扣抵租金不免除乙方的逾期付款责任,扣抵期间依然计做乙方的逾期付款日期,如逾30天乙方仍未支付应付的租金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租金押金不予退还,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中关村公司交付房屋。中视中科公司已支付租金押金74448元以及2012年3月1日前的全部房屋租赁费,但仍拖欠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223344元至今未付。拖欠期间,中关村公司曾向中视中科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中视中科公司亦曾就此作出支付承诺,并于2012年6月18日申请就本案所涉4层房屋及另案所涉5层房屋自2012年6月1日起续租三年,后双方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续租合同。在本案审理中,中视中科公司亦几次承诺分期支付房屋租赁费,但均未履行其承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关村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中关村公司与中视中科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已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而中视中科公司在使用租赁房屋后,仍拖欠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并经催缴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于中关村公司关于房屋租赁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但因中关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违约金数额将由本院依法予以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二十二万三千三百四十四元。二、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六万七千零三元。如果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八十元,由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六十四元(已交纳);由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一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六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禹霖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迎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