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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汪从发与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被告李智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从发,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李智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84号原告:汪从发,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刘亚君,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智强,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松路。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从发诉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被告李智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从发向本院提出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先行向其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于执行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汪从发先行支付交强险限额内保险理赔款50000元(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100488012260010001)。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杰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