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玖英与罗志科、曾满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玖英,罗志科,曾满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150号原告李玖英,女,194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孝佳,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司法员。被告罗志科,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满园(元),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罗志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玖英诉被告罗志科、曾满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罗志科、曾满园的起诉,并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玖英撤回对被告罗志科、曾满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4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伍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