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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行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登明诉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岳县交通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资行管字第8号原告刘登明诉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岳县交通局行政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