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行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登明诉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岳县交通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资行管字第8号原告刘登明诉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岳县交通局行政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